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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减条件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 、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专利费减个人申请: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单位申请: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以上规定。
网上费减备案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其它用户需要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注册之后方可办理业务。
备案网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
个人费减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护照等其它有效证件);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企业费减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请按备案系统中填写的证件类型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
(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费减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减缴额度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减缴期限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资格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惩戒措施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做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1.路障式布局
路障式布局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必需的一种或几种技术解决方案申请专利,形成路障式专利的布局模式。
路障式布局的优点是申请与维护成本较低,但缺点是给竞争者绕过己方所设置的障碍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竞争者有机会通过回避设计突破障碍,而且在己方专利的启发下,竞争者研发成本较低。因此,只有当技术解决方案是实现某一技术主题目标所必需的,竞争者很难绕开它,回避设计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时,才适宜用这种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进行布局的企业必须对某特定技术领域的创新状况有比较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对竞争者的创新能力有较多的了解和认识。该模式较为适合技术领先型企业在阻击申请策略中采用。
例如,高通公司布局了CDMA的基础专利,使得无论是WCDMA、TD-SCDMA,还是CDMA2000的3G通信标准,都无法绕开其基础专利这一路障型专利。再如,苹果公司针对手机及电脑触摸技术进行的专利布局,也给竞争者回避其设计设置了很大的障碍。
2.城墙式布局
城墙式布局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所有规避设计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城墙式系列专利的布局模式。
城墙式布局可以抵御竞争者侵入自己的技术领地,不给竞争者进行规避设计和寻找替代方案的任何空间。
当围绕某一个技术主题有多种不同的技术解决方案,每种方案都能够达到类似的功能和效果时,就可以使用这种布局模式形成一道围墙,以防止竞争者有任何的缝隙可以用来回避。
例如,若用A方法能制造某产品,就必须考虑制造同一产品的B方法、C方法等,具体的例子是,从 微生物发酵液中提取到某一活性物质,就必须考虑通过化学全合成、从天然物中提取以及半合成或结构修饰等途径得到该活性物质,然后将这几种途径的方法一一申请专利,这就是城墙式布局。
3.地毯式布局
地毯式布局是指将实现某一技术目标之所有技术解决方案全部申请专利,形成地毯式专利网的布局模式。
这是一种“宁可错置一千,不可漏过一件”的布局模式。采用这种布局,通过进行充分的专利挖掘,往往可以获得大量的专利,围绕某一技术主题形成牢固的专利网,因而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技术,阻止竞争者进入。一旦竞争者进入,还可以通过专利诉讼等方式将其赶出自己的保护区。但是,这种布局模式的缺点是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研发人力的配合,投入成本高,并且在缺乏系统的布局策略时容易演变成为专利而专利,容易出现专利泛滥却无法发挥预期效果的情形。
这种专利布局模式比较适合在某一技术领域内拥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各种研发方向都有研发成果产生,且期望快速与技术领先企业相抗衡的企业在专利网策略中使用,也适用于专利产出较多的电子或半导体行业,但不太适用于医药、生物或化工类行业。
例如,IBM的专利布局模式就是地毯式布局的典型代表,IBM在任何ICT技术类目中,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都名列前茅,每年靠大量专利即可取得丰厚的许可转让收益,而勿需巧取豪夺、兴师动诉。IBM被称为“创造价值的艺术家”。
4.丛林式专利布局
丛林式专利布局也有称此种布局为糖衣式,就像糖衣一样与基础专利如影随形,就像大树周围的丛林环绕在基础专利的四周,进不来也出不去。此种布局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基础性专利掌握在竞争对手的手中,那么就可以针对该专利技术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用多个外围专利来包围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就像大树周围的灌木丛一样。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阻遏竞争对手的基础专利向四周拓展,从而极大的削弱对手基础专利的价值。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与竞争对手的专利交叉许可来换取对手的基础专利的授权。二是当基础专利掌握在我们手中的时候,就不要忘了在自己的基础专利周围抢先布置丛林专利,把自己的基础专利严密的保护起来,不给对手实施这种专利布局的机会。
专利布局其实并无太固定的格式与规则,基本原则是根据整个市场的专利状况、自身的专利状况包括财力、人力以及相关因素的综合考虑进行合理的规划。前述各种专利布局并未囊括所有类型,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同时,各种基本的专利布局之间可以进行各种组合或变形,从而形成一个专利防护网。优质的专利防护网应该具有严密、有层次感且性能价格比优越的特点。所谓严密就是密不透风,不给对手以可乘之机,这不是说专利越多就越严密,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把握,对于技术研发方向的研判。否则,可能是一大堆专利,然而大部分属于垃圾专利之类,如同一群散兵游勇、一触即溃,那就起不到防护或遏制的作用;所谓有层次感就是要有战略纵深,形成一个多层次的防护网,富有深度,是立体的而不是扁平的,需要将各种专利布局策略有效的组合起来;性能价格比优越其实非常能够体现智慧的,就是以同样的费用与投入产出**的效益,这无疑是非常考验人的智慧的。优秀的防护网应该有两个功能,一个是防护自身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不受侵犯,二是能够成为攻击竞争对手的根据。这个网做得越好,其发挥的作用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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